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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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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马术协会赛事活动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普及与推广马术运动,对广东省马术赛事活动的监督管理,推动马术项目赛事活动规范、专业、系统、可持续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中国马术协会马术赛事管理办法》、《广东省体育局关于体育赛事和活动审批事项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赛事活动是指广东省马术协会(以下简称“省马协”)主办、承办、协办的各级各类马术赛事活动。
全省性赛事。包括但不限于广东省马术联赛、粤港澳马术赛事以及U系列等全省性青少年赛事。
马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展演展示、体验互动等推广活动,全民健身活动和研讨会等。
第三条 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体育赛事活动服务。
第四条 省马协负责全省范围内自行主办,或者体育行政部门授权的马术赛事活动的监督与统筹管理。各县级以上马术协会根据章程和当地业务归口,负责业务范围内的赛事活动的举办和监督。
第五条 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的原则。
第六条 省马协根据各级各类马术赛事活动的特点、竞技水平等,建立广东省马术赛事活动体系。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主办方是指发起举办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承办方是指具体负责筹备、实施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协办方是指提供一定业务指导或者物质及人力支持、协助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


第二章 赛事活动的举办、申办


第八条 申办国际马术赛事活动按照国际马术体育组织规定申办;申办广东省体育局主办的马术赛事活动按照广东省体育局规定申办。
由中国马术协会主办的全国马术比赛,以及技术官员、教练员、骑手培训考级等,须根据中国马术协会每年发布的第二年马术赛事及活动计划,按照赛事类型、规模,在要求日期时间内向省马协提交书面申请,省马协审核通过后,再由省马协向中国马
术协会统一申报。
第九条 申办省马协赛事活动,应首先取得赛事举办地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同意与支持。
第十条 由省马协主办的赛事活动,采用自行组织或在具备办赛条件的省马协理事以上单位中,招募承办单位。
第十一条 赛事活动的承办方,省马协通过招标形式(公开招选、邀请招选)、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确定。
省马协于每年年底在官方网站上发布第二年赛事活动计划,具备条件的承办单位按照赛事类型、规模,在规定的日期内进行统一申报。省马术协收到申办报告及材料后,将对建议赛事举办地的办赛条件组织专家进行初步审查,并酌情选派技术人员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 申请承办以上赛事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拥有与经营范围和赛事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管理人员;
(三)具有完备的赛事组织实施方案;
(四)拥有与赛事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五)拥有达到赛事标准的场地设施;
(六)必须是省马协理事以上单位,在同等条件下申请同一赛事活动时,副会长单位优先。
第十三 条承办方向主办方提交的承办意向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包括赛事名称、承办方名称等;
(二)举办赛事的宗旨;
(三)经费的来源和预算;
(四)该项赛事的筹备实施方案,包括组织方案、接待方案、工作计划、赛事安全方案、公共卫生方案、应急预案等;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 条经审核符合承办条件的单位,省马协将与赛事活动申办单位商定合作办赛有关事宜,约定办赛标准与条件,双方签署承办协议。
第十五条 承办方签订承办协议后,全省性赛事活动应在赛前1个月向省马协报送赛事组织方案。
第十六条 赛事活动需要办理公安、交通、工商、卫生、税务等其它审批手续的,赛事活动申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凡申请由省马协作为主办单位的赛事活动,承办方需要按照理事会的有关决议,交纳赛事活动品牌管理费和押金。
第十八条 已列入计划的赛事活动如变更时间、地点、组织
形式或撤销,须按照与申办赛事相同的程序申请变更或撤销。
第十九条 省马协对非自身主办和承办的赛事活动,仅在为办赛单位提供指导和支持的情况下方作为赛事活动的协办方。其中,提供政策咨询、专业技术或组织运行等方面的指导意见或建议,可作为指导单位。提供经费、物资及人力等方面的支持,可作为支持单位。
省马协将根据赛事工作需要向参与赛事申请单位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并按照统一、公开的标准合理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章 赛事活动管理


第二十条 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建立组委会等组织机制,根据需要组建竞赛、安全、新闻、医疗等专门委员会,明确举办赛事活动的分工和责任,协同合作。
承办方应当做好赛事活动各项保障工作,确保赛事活动的安全,召开赛事活动风险研判分析会议,制定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和安全工作方案等保障措施,并督促落实各项具体措施。
主办方直接承担赛事活动筹备和组织工作的,履行承办方责任。
协办方应当确保其提供的产品、设施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场地空间、器材提供方或管理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遇有突发情况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协助承担应急救援等救助任务。
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应当建立健全赛事活动“熔断”机制,提升体育赛事活动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
第二十一条 为保障赛事安全顺利举办,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应严格按照省马协《马术赛事活动办赛指南》、《马术赛事活动疫情防控方案》、《赛风赛纪管理规定》、《骑手注册暂行管理办法》、《教练员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马匹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举办赛事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举办马术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根据需要,做好下列保障工作:
(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比赛场地、马房、器材和设施,以及相应的食宿条件;
(三)严格落实通信、网信、医疗、卫生、食品、交通、消防、安全保卫、应急救援、生态保护等相关措施;
(四)做好赛事活动志愿者的招募、培训、保障和激励等工作;
(五)做好赛事的宣传推广。
第二十三条 赛事承办方应当购买公众责任方面的保险,参与者应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四条 根据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由省马协确定赛事活动的管理人员和裁判员。
第二十五条 凡参加赛事活动的裁判员、教练员、骑手、兽医和马匹等人马必须遵守省马协的相关规定,服从赛事活动管理。每自然年在省马协官网注册认证后,方可参与报名或选派。
第二十六条 由省马协主办的各类赛事活动只接受理事以上单位组队参加,概不接受个人名义报名参赛,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七条 赛事活动的名称、标志、徽记、吉祥物、口号、举办权、赛事转播权和其他无形资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主办方和承办方可以进行市场开发依法依规获取相关收益,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未经赛事活动组织者等相关权利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或者传播体育赛事活动现场图片、音视频等信息。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应当增强权利保护意识,主动办理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手续,通过合法手段保护赛事活动相关权益。
第二十八条 赛事活动应采取紧急情况“熔断”机制:
(一)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密切关注气象、水利、地震、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部门发出的预警信息及有关灾害、事故信息,或者其他可能导致不再具备的办赛条件,应当及时启动“熔断”机制,中止比赛。
(二)启动“熔断”机制后,赛事活动组织者和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网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次生灾害和衍生事件发生。


第四章 赛事活动监督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 省马协负责监督检查赛事中的赛风、赛纪和裁判员执法情况,负责对赛事组织运行工作进行赛前、赛中与赛后的管理、指导与监督。省马协选派的赛事管理人员,负责监督赛事是否符合竞赛规则和办赛标准,并向省马协提交赛事监督报告
第三十条 建立马术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本领域信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体育经营主体、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开展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联合惩戒。
第三十一条 未经省马协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省马协作为赛事活动的参与单位。
省马协在管理赛事活动工作时履行以下职能:
省马协主办的赛事:
(一)对赛事进行计划安排,制定相应的赛事规程;
(二)对赛事筹备进行监督;
(三)监督承办方遵守有关体育竞赛的法规;
(四)监督承办方依据批准登记的事项和条件进行活动;
(五)指导组织工作,审定场地、设施、器材;
(六)对报名参赛的代表队,以及骑手、教练和马匹进行参加资格确认;
(七)选派、培训裁判人员;
(八)审定、公布、认证赛事成绩(积分),颁发成绩证书、证明;
(九)处理竞赛中发生的赛风赛纪和兴奋剂问题。
省马协指导和支持的赛事活动:
(一)指导业务和组织工作;
(二)协助审定场地、设施、器材;
(三)推荐、培训技术代表、裁判人员、赛事组织管理人员等;
(四)给予其他方面的支持与协助。
第三十二条 承办方开展省马协主办的赛事活动组织工作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当按照审核批准的竞赛规程和实施方案做好场地、器材及相应的后勤保证等赛事组织工作;
(二)应当采取措施,维护竞赛场所的秩序和安全;
(三)获得主办方书面批准后,方可进行广告征集、接受赞助、招展等工作。接受赞助或获取广告收入的,承办方与赞助方等其他第三方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报主办方备案;
(四)应当在赛事结束后一周内,向主办方提交赛事总结、成绩册和竞赛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向省马协提交参赛队伍比赛成绩和名次;
(五)应当自觉接受省马协的监督检查和考评。
第三十三条 承办方因组织管理不善,造成参赛者和群众重大伤亡事故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除省马协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外,承办方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赛事活动的承办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马协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承办单位进行处罚,包括扣除赛事押金、没收赛事活动品牌管理费以及取消申办赛事活动资格等:
(一)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从事与承办报告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活动的;
(三)未经同意擅自变更赛事举办主体、名称、内容、时间、地点或擅自取消赛事的;
(四)未按规定提交赛事总结、成绩册和赛事经费收支情况报告的;
(五)私自转让举办权的;
(六)拒绝或不配合监督检查;
(七)违反“马匹福利高于一切”的理念的;
(八)其它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参加赛事的骑手、教练员和裁判员必须遵守国家对体育竞赛的有关规定,遵守体育道德,严禁使用兴奋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利用赛事进行赌博活动,违反者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裁判员、工作人员、参赛骑手等所有参赛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对体育竞赛和省马协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赛风赛纪,遵守体育道德,严禁使用兴奋剂、操纵比赛、弄虚作假,严禁利用赛事进行赌博活动等。参赛人员或队伍发生下列违规行为的,省马协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一)参赛队在骑手和马匹资格问题上出现冒名顶替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违规骑手、马匹或运动队的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并对违规骑手、参赛马匹或代表队给予相应处罚;
(二)参赛骑手以及关联人员在比赛中以指责、谩骂、向他人唾沫等非道德方式侮辱、侵犯赛场人员的,将被处以取消参赛资格,情节严重的处于禁赛等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参赛队成员肆意干扰裁判员工作,扰乱比赛秩序,导致比赛不能按规定时间进行的,视为罢赛,将取消比赛成绩和参赛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禁赛等处罚。
第三十七条 如在赛事期间有申诉意见的,必须只能由参赛队领队向赛事组委会工作人员提交申诉函,按照有关赛事仲裁规定,通过仲裁委员会进行申诉处理。
第三十八条 省马协工作人员和选派人员执行工作任务时,应当依法行使职权,秉公办理。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反有关纪律规定的,由省马协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省马协制定并释义。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