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马术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省马术项目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马术项目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 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获得国际马术体育组织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
第四条 严格履行本会监督、管理职能,加强对选调裁判员的监督管理。按照广东省马术协会章程,成立广东省马术协会竞赛裁判委员会,负责对裁判员的培训、考核、升级、注册、登记、选派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竞赛裁判委员会
第五条 本会下设竞赛裁判委员会(以下简称竞裁委)。竞裁委在本会领导下,具体负责赛事规则/规程和年度赛事计划的制定,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监督管理工作,接受本会的委派负责赛事裁判工作。
第六条 本会竞裁委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五人,委员若干人。每届竞裁委任期不超过五年。组成人员可视情况进行调整。
第七条 竞裁委成员候选人由本会提名推荐,并在本会官方网站对外公示后公布。
第八条 竞裁委负责制定裁判员发展规划,制定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注册,对裁判员的奖惩提出意见,根据最新的马术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及时组织裁判员进行培训学习。
第九条 本会指派的仲裁委员会负责解决当场赛事纠纷,对赛事、裁判有疑义等事项进行仲裁。
第三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十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按照体育部门或中国马术协会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分别为竞赛规则、裁判法、临场执裁考核和职业道德考察。
第十一条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能够掌握和运用马术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二条 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担任马术项目三级裁判员满一定年限,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马术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三条 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备担任省级马术比赛裁判员的经历,担任马术项目二级裁判员满一定年限,能够掌握和准确运用马术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四条 竞裁委负责制定各技术等级裁判员培训、考核、技术等级申报、认证工作的相关办法以及报考国家级裁判员人选的考核推荐办法。具体标准和考核推荐办法经公布后执行。
第十五条 本会裁委会制定每年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计划与实施,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十六条 本会或者中国马术协会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作并发放技术等级裁判员证书。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十七条 裁判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竞裁委根据马术项目的特点确定裁判员的注册年龄限制、注册时限、停止注册和取消注册等条件。
第十八条 凡参加由本会主办的各级各类马术赛事、培训活动的裁判员均应通过本会官方网站注册平台进行登记注册,年度注册费用为 200 元。
第十九条 每年1月1日至2月28日为裁判员注册期,裁判员应在此期间进行注册,未注册的不予选派执裁工作。
第二十条 本会建立裁判员注册信息库,并公布以下主要信息:
(一)裁判员姓名、年龄、技术等级;
(二)裁判员获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认证的时间以及参加相应等级竞赛裁判工作记录;
(三)竞裁委对裁判员裁判工作的考评意见;
(四)参赛单位对注册裁判员的评价意见。
第二十一条 裁判员必须持有注册有效期内的相应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方能参加本会主办马术比赛的执裁工作。
第五章 裁判员选派
第二十二条 裁判员选派应遵循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马术竞技比赛原则,担任裁判工作的人员,必须以维护马匹福利、保障参赛马匹健康和利益为核心。严格执行马术竞赛规定、赛事监管守则、兽医规则,维护马术竞赛的严肃性。
第二十三条 担任竞赛裁判员,必须是在本会注册,且具备中国马术协会及本会马术裁判等级,是经过培训考核、认定的赛事监管和马术专业人员。
第二十四条 担任裁判长、赛事监管长、赛事管理职务的裁判员,必须具备二级(含二级)以上裁判资质,且具有维护马术竞赛道德、专业能力以及规则和规程的执行力。裁判员要具备三级(含三级)以上裁判资质,且具有专业能力、道德素养以及执行裁判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 担任赛事兽医工作的人员,必须拥有兽医资质且具备临场处置、救护的专业实际能力,维护、保障参赛马匹的福利和健康。
第二十六条 担任马术竞赛裁判工作的人员,在接到赛事通知并确认能够担任裁判工作时,应保证在担任裁判工作期间做到:公平、公正执裁;严肃执行规则、规程;遵守赛事纪律;坚守廉政,遵守职业道德的承诺。否则,不得担任赛事裁判工作。
第二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本会指派。
第二十八条 裁判员选派程序
(一)竞裁委按照本会主办的赛事计划,根据不同项目、不同赛事级别要求,确定选派裁判的等级要求和数量,拟定各场赛事仲裁委员会成员、裁判长、赛事监管长、赛事兽医、路线设计师、成统、裁判员、实习裁判等岗位人员的名单。低级别赛事不少于7 人 ,中级赛事不少于10 人,高级赛事不少于12 人。裁判员和实习裁判人员按赛事马匹总数确定人数。
(二)本会对竞裁委提出的拟选名单和数量进行审核。各具体比赛项目的裁判员名单于赛前在本会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对公示中提出异议的裁判员,由竞裁委进行复核,对确实存在问题的裁判员进行更换。
第二十九条 临场裁判员选定和管理程序
(一)每场赛事前成立赛事仲裁委员会和裁判委员会,赛事裁判委员会由裁判长和各岗位负责人、赛事兽医等组成;
(二)临场裁判员的确定必须遵守《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中的“回避原则、中立原则、抽签选派原则”。对于涉及打分的项目,除以上规定外,应严格选派具备级别和能力的裁判员担任。裁判员的选派严格执行《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开原则、择优原则、回避原则、均衡原则和就近原则”。本会将全程监督裁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大型综合性赛事,本会或采用国内裁判或与国际马术联合会联系,聘请国内、国际裁判担任评分工作。发现违反公平原则的裁判行为,本会将报请中国马术协会、国际马术联合会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和严肃处罚。
第三十条 对裁判员执裁工作的监督
(一)在打分项目的马术比赛中,公布骑手(参赛队)每轮次得分时,应同时公布每个临场裁判员的评判分数,接受参赛单位等各方监督。
(二)比赛仲裁、裁判长或本会单独组织的专家,应对临场裁判员的执裁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向本会和竞裁委提出相关建议。比赛结束后,竞裁委应对参与执裁工作的临场主要裁判员做出量化评价。
(三)本会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征求各参赛单位对临场主要裁判员执裁工作的意见,并做出量化评价。
第三十一条 裁判长执裁工作报告
每场马术比赛结束后10日内,担任该场赛事的裁判长应向本会提交该场赛事的总结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赛事基本信息、场地情况、器材情况、马房情况、安全及保障情况。同时,应对裁判工作作出评价,对发生的重要事件和问题要详细报告。
第六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注册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相应等级的马术赛事裁判工作;
(二)参加裁判员的学习和培训会议;
(三)监督本级竞裁委的工作开展,对不良现象进行举报;
(四)享受参加马术赛事活动的相关待遇;
(五)对作出的有关处罚,有申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应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廉洁自律,公正、公平执裁。
(二)主动学习研究,熟练运用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主动参加培训,并指导其他裁判员的培训。
(四)主动承担并参加各类裁判工作,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相关情况调查;
(五)主动服从管理,并参加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注册;
(六)按规定领取合法、合理的劳动报酬。
第七章 裁判员考核和处罚
第三十四条 竞裁委每年对注册裁判员进行工作考核。
第三十五条 裁判参与赛事执裁实行回避制度。确定赛事裁判组成员组成后,裁判不得私自与参赛队伍或骑手接触联系。
第三十六条 竞裁委须对参加裁判工作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并将考评意见进行存档,竞裁委根据年度裁判工作记录和相应各方对裁判的评价,对裁判的工作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选派裁判和年度奖励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
(一)严格执行《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中对裁判员违规违纪的处罚规定;
(二)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暂停裁判执裁资格一至两年、终身禁止其裁判执裁资格。
(三)对违规情节轻、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未触犯法律法规的裁判员,本会将采取再学习、再培训、再考核等方式进行提升,经过再学习、再培训、再考核合格的人员,可恢复其裁判员执裁资格。
第三十八条 在赛事执裁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裁判给予警告处罚:
(一)无故缺席学习和有关会议;
(二)无故迟到参与裁判工作;
(三)比赛出现错判及漏判等工作失误;
(四)频繁使用手机从事与执裁无关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 在赛事执裁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裁判给予严重警告和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的处罚:
(一)赛事期间擅离岗位;
(二)在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
(三)不遵守赛区纪律、违反职业道德;
(四)经竞裁委认定,在行使裁判职责时出现明显错判、漏判等重大工作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选派的裁判公示结束后,经确定参加执裁的裁判员,擅自出任其他赛事裁判,或者拒不参加执裁的;
(六)未经本会批准,私自跨行业、跨省市外出授课或担任未经本会批准的赛事执裁工作的(受邀参与中国马术协会赛事活动且已报备的除外);
(七)在赛事执裁期间有酗酒滋事、赌博等不良行为,或其他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参与本会主办赛事执裁资格:
(一)经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错判等重大失误,比赛场面严重失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行贿受贿、执法不公的;
(三)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终身禁止执裁资格:
经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实,参与假赛、暗箱交易、操控比赛、收送钱物等非法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 裁判长、赛事监管等本会竞裁委授权监督裁判临场执裁工作的人员,未能履行职责,对裁判违规违纪行为未能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的,须做出书面说明和检查,并接受相应的批评教育和处分。
第四十三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处罚的程序:
(一)对裁判的警告、严重警告和暂停执裁资格的处罚,由比赛裁判长提出并写出情况说明,提交竞裁委和仲裁委员会决定;
(二)取消执裁资格一至二年、终身禁止执裁的处罚,由竞裁委写出情况说明,报经本会批准,同时通报该裁判处罚情况并注销其裁判注册信息,报相关部门;
(三)对违规违纪裁判做出暂停执裁资格)以上处罚的,竞裁委须事先通知,被处罚的裁判有权进行申诉。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将畅通申诉举报渠道,明确申诉、举报程序和联系方式,及时受理有关申诉、举报案件,并严格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党组《关于严禁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联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目发放或赠送现金、支付凭证或有价证券的通知》(体党字〔2014〕62 号)的规定,认真进行监督、调查和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将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的《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履行监督、管理责任,落实裁判员选派、监督、检查工作,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后公布执行。希望本会各会员单位、赛事参赛单位、参赛人员、马主和裁判员等对本会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经广东省马术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工作会议审议通过,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马术协会负责解释。
广东省马术协会教练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马术教练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训练工作水平,保障骑手安全训练、科学训练,根据《全国体育教练员注册管理办法》(体竞字〔2015〕84号)、《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管理暂行办法》(体规字〔2019〕1号)等指导文件,参考《中国马术协会教练员管理办法》和国际惯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在广东省马术协会(以下统称“本会”)完成登记注册的所有在职或聘用的教练员,以及参加协会主办比赛或活动的教练员。
第三条 马术教练员按专项技能划分,标准以国家有关部门或中国马术协会关于教练员专项技能划分标准进行等级评判。
第四条 本会负责组织协调广东省马术教练员的注册、培训、考核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教练员委员会
第五条 本会设立教练员委员会。教练员委员会在本会的领导下,参与、指导、监督本会会员单位的马术训练工作,学习研究、准确把握国内外先进的马术训练与技战术理论,加强马术教练员队伍建设,不断提升训练工作水平。
第六条 教练员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和成员若干组成。教练员委员会专业成员原则上须具备资深马术教学经验,年龄在70周岁以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未发生过严重赛风赛纪问题和兴奋剂违规行为,所训练骑手在重要比赛上取得优异成绩。
第七条 教练员委员会成员从本会会员单位中选用,经本会审议通过后产生。获得重大比赛优异成绩的优秀教练员可破格提名为教练员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教练员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保持一致。
第八条 教练员委员会负责协助制定马术教练员发展规划,负责组织教练员学习、培训、考核、注册,对教练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评价,对教练员的奖励与处罚提出具体意见;保持与国际接轨,及时了解与掌握国际先进的训练理念、方法、手段,根据国际马术运动发展趋势及时修订与完善马术项目各层次教学训练大纲及配套教材,并组织教练员深入学习、正确理解和应用;为广东省马术队组建、训练、参赛和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练员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本会注册教练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带队参加本会举办的比赛、训练营等活动;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教练员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教练员委员会的工作;
(四)推荐入选广东省马术队的资格。
第十条 教练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热爱体育事业,身体健康,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二)具备马术项目运动能力和经验,具有组织、指导马术运动训练和比赛的能力;
(三)注册后一个自然年内,未向本会申请通过,不得转换注册机构;
(四)遵守国家和行业法律法规,遵守竞赛规程和规则,坚决反对不良赛风赛纪行为,坚决反对使用兴奋剂;
(五)积极参加学习培训,努力钻研马术训练与教学理论、方法、手段,注重积累经验、总结提高,不断提升执教水平;
(六)积极参与马术教练员队伍建设,促进教练员水平的整体提高;
(七)积极承担本会指派的执教任务。
第四章 教练员注册
第十一条 凡参加由本会主办的各级各类马术比赛、训练、培训活动的教练员,均应通过本会官方网站注册平台进行登记注册,年度注册费用为100元。
第十二条 各会员单位负责集中向本会注册教练员信息,应认真审查,确保相关信息无误,并通过本会官方网站注册平台填报教练员信息,通过本会审查后,教练员即注册成功。
第十三条 原则上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为教练员集中注册确认与交流期,教练员应在此期间进行集中注册确认、单位变更或个人信息变更。
第十四条 非在本会注册的教练员不得带队参与本会举办的赛事活动。
第十五条 本会建立教练员注册信息库,并通过本会官方网站信息系统公布教练员姓名、年龄、等级、注册单位、参赛执教记录、个人诚信等信息。
第十六条 教练员有下列情节者,暂停注册:
(一)两年内未执教或参加教练员学习培训;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选调;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四)发生严重赛风赛纪行为;
(五)发生兴奋剂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申请注册的外籍教练员(含港澳台教练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外籍教练员(含港澳台教练员)具有国际马联或其所在国家或地区协会认可的教练员资质证书或本会证明;
(二)具有较高执教水平,曾经取得过优异的运动成绩;
(三)无兴奋剂违规及其他违法记录;
(四)外籍教练员(含港澳台教练员)须持有签证机关签发的有效工作签证和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居留证及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含港澳台就业证)。
第十八条 教练员在国际马联的注册管理工作按照国际马联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教练员技术等级称号有效期与本会同期。为延续所获技术等级称号,须在有效期内参加完成规定时数的培训课程或本会指派的相关任务。
第五章 教练员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条 本会统筹负责组织教练员专项技能培训与考核。参照中国马术协会关于考级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教练助理培训重点是掌握马术运动理论并能正确普及马术运动知识,熟知马房基本工作要求和方法并能护理马匹;专业教练员培训重点是训练理论基础知识和通用训练方法与手段、注重高水平训练方法与手段的传授,侧重介绍国内外最新的训练和科研成果,开阔视野、更新执教观念。
第二十二条 专项技能培训内容主要包括:马匹饲养与护理、骑术基本技能、不同分项骑术技能提高、马匹调教和马匹运动技能提升、训练课的组织实施、训练计划的制定与实施、训练监控、竞赛规则及参赛程序、马术训练疲劳消除与机能恢复、马匹常见疾病的预防与治疗、骑手运动损伤及防治、备赛心理疏导、训练安全保障与急救处理、体能训练、训练生物力学技术分析、教练员角色定位等。
第二十三条 岗位培训内容为“现代教练员科学训练理论与实践”理论体系,主要包括:教练员职业素养与管理、运动训练基础概论、运动训练计划制定与实施、兴奋剂风险与防范、心理训练与心理调节、青少年骑手选材、运动训练方法与手段、运动训练的生理生化监控、运动伤病防治、运动损伤康复与预防的功能锻炼、运动膳食与营养调控、体能训练理论与手段、竞技参赛理论与程序化参赛方案设计等。
第二十四条 由中国马术协会或本会统一制作并发放教练员专项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国际马联负责颁发国际教练证书。
第二十五条 教练员岗位培训师资采用聘用制,统一建库管理。
第六章 交流
第二十六条 在代表资格协议期或注册优先权限内的教练员,经原注册单位同意并签署交流协议,方可变更注册单位。
第二十七条 交流协议须由教练员原注册单位和新注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教练员本人三方共同签订。
第二十八条 交流协议由本会统一印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议三方具体名称;
(二)协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教练员本人签字和指纹印;
(四)协议双方注册单位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盖章;
(五)违反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六)签署协议的日期。
第二十九条 交流协议须报本会审核并备案。
第三十条 新注册单位凭交流协议可与教练员本人签订代表资格协议,并到本会办理交流注册手续。
第三十一条 教练员交流到新注册单位须在该单位注册满12个月,方可再次进行交流。
第三十二条 教练员交流注册费为人民币200元/次,由新注册单位向本会缴纳。
第七章 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教练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比赛、停止1年注册资格直至取消终身注册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停止该单位参加由本会主办的赛事、停止1年注册资格直至取消注册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 触犯刑法的教练员,自动取消其注册资格。
第八章 裁 决
第三十六条 教练员注册和交流过程中发生争议问题或出现违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申诉或进行举报。
第三十七条 本会将在接到申诉或举报之日起30日内做出裁决。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本会的裁决或处罚有异议,可在裁决公布之日起20日内,向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第九章 教练员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本会将根据教练员工作表现给予奖励和处罚。定期举办优秀教练员评选活动,并视客观条件给予荣誉或物质奖励。
第四十条 教练员发生赛风赛纪或兴奋剂违规行为的,将按照本会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团体会员单位。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经广东省马术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工作会议审议通过,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马术协会负责解释。
广东省马术协会马匹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马术协会(以下统称“本会”)的会员管理体系建设,规范运动马匹的管理与服务,保障运动马匹福利,推进广东省马术及马上运动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广东省马术协会章程》,参考《中国马术协会运动马匹管理办法》和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马匹,是指参与马术相关运动与训练,参加由本会举办的区域性马术比赛、考核与培训等活动的运动马匹。
第三条 凡参加本会主办或指导的区域性马术比赛、考核等活动的所有运动马匹须在本会登记注册,遵守本会的管理,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第二章 注册管理规定
第四条 登记注册类别:
参加由本会主办的相关赛事与活动的运动马匹,由俱乐部在本会官方网站注册系统上进行登记注册,未注射芯片的马匹由本会进行芯片注射服务,须办理中国马术协会护照。
第五条 登记注册流程:
(一)进行登记注册的马匹须注射符合 ISO11784 和 ISO11785 国际标准的电子芯片;
(二)通过本会官方网站注册平台申请登记并缴纳相关费用;
(三)马主(单位)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预约本会专职人员进行芯片注射办理:
1.参与本会主办赛事或活动时现场办理:马主(单位)向本会和比赛(活动)组委会提前申报,由组委会兽医在验马前现场办理(如马匹无注射芯片,本会将提供注射芯片服务)。该方式只适用于报名参加该赛事(活动)的马匹以及通过承办单位向本会申请并获得批准的马匹。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马主(单位)负责。
2.非本会主办赛事或活动时段办理:马主(单位)可向本会认证的注射芯片办理人员进行预约办理,承担该类办理人员的实际差旅费用,并按照本会规定的劳务标准向办理人员支付相应服务费用。如马主无芯片,可提前说明,由办理员协助购买,价格须提前协商确定。马主负责办理员往返差旅费用报销,相关差旅费用需提前与办理员沟通确定,实报实销,双方自行结算。同一区域的马主可自行组团进行办理,平摊费用。
(四)办理员完成芯片注射后,通过本会官方网站注册平台完善马匹注册信息。
(五)以上流程全部完成后,马匹注册完成。
(六)马匹完成首次登记注册后,之后每年度由单位通过本会注册管理平台进行年度注册。
(七)补办流程方式与申请相同,需要缴纳补办费用。
第六条 费用标准:
本会马匹首次办理注册费用为100元/匹;从次年开始,年度注册费用为100元/匹/年。有效期为注册完成当日起至当年12 月31日24:00止。
第七条 非在本会注册的马匹不得参与本会举办的赛事活动。
第八条 运动马匹的登记注册时间按照本会每年公布的相关注册通知要求执行,如无特殊规定,全年均可登记注册。
第九条 未按时缴纳年度注册费,注册运动马匹权利暂停。
第十条 注销运动马匹应书面通知本会,审核通过可生效。
第十一条 运动马匹注销后,可重新申请注册,并按规定重新注册和上传资料。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注册运动马匹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满足能力条件限制的基础上,马匹准许参加本会主办或指导的区域性所有正式比赛、通级考核等相关赛事及活动。
(二)马匹比赛成绩将会在官方成绩册以及相关文件中公布,体现马匹价值;
(三)注册马匹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会运动马匹水平认定、排名与评选等,并有权按评选规则获得相应奖项与奖励。
第十三条 注册运动马匹和相关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马主需保证填写和上传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马匹相关信息如有变更需及时通知本会;
(二)马主需按时为运动马匹进行年度注册,缴纳年度注册费用;
(三)马主携带马匹参加相关赛事、考级等活动时,应严格遵守中国马术协会和本会相关规则与组委会管理规定,严格遵守反兴奋剂管理规定,保证干干净净参赛,公平公正竞争,维护马术运动精神。
第四章 马匹交流
第十四条 在代表资格协议期或注册优先权限内的马匹,经原注册单位同意并签署交流协议,方可变更。
第十五条 交流协议须由马匹原注册单位和新注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马匹所有权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三方共同签订。
第十六条 交流协议由本会统一印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议三方具体名称;
(二)协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马匹所有权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字和指纹印(或盖章);
(四)协议双方注册单位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盖章;
(五)违反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六)签署协议的日期。
第十七条 交流协议须报本会审核并备案。
第十八条 马匹交流到新注册单位须在该单位注册满12个月,方可再次进行交流。
第十九条 马匹交流注册费为人民币300元/次,由新注册单位向本会缴纳。
第五章 参加比赛
第二十条 注册马匹可代表注册单位或注册单位所在地市参加本会主办的赛事。
第二十一条 参加省级综合性运动会的代表资格,按竞赛规程总则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马匹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该马匹参赛、停止1年注册资格直至取消终身注册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停止该单位参加由本会主办的赛事、停止1年注册资格直至取消注册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马匹存在严重健康问题或使用违禁药物等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自动取消其注册资格。
第七章 裁决
第二十五条 马匹注册和交流过程中发生争议问题或出现违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本会纪律和仲裁委员会或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 本会将在接到申诉或举报之日起30日内做出裁决。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本会的裁决或处罚有异议,可在裁决公布之日起20日内,向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运动马匹年度注册费的管理与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并接受本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运动马匹年度注册费的开支范围严格按照本会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本会开展工作,如网站建设、宣传教育、技术、业务培训、文化活动、资料印刷、办公场所租赁、会议、人员补贴、交通费用、旅差开支及常设办事机构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等。
第三十条 本会对注册过程中获取的马主信息严格保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广东省马术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工作会议审议通过,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马术协会负责解释。
广东省马术协会骑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马术项目骑手的管理,促进骑手人才资源合理配置,推动我省马术运动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及《广东省马术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骑手,是指参与马术运动与训练,参加广东省马术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主办或统筹的马术赛事、培训、考核等活动的骑手或省队运动员。
第三条 骑手注册与管理应遵循自愿、公开、合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本会主管本省骑手的注册与服务工作,各单位负责本单位骑手的具体管理。
第二章 注册
第五条 本会骑手注册分为A类和B类。A类为中国马术协会注册骑手,参加全国和国际性的比赛。B类为广东省马术协会注册骑手,参加广东省的培训、考级及本会主办的赛事和活动。
第六条 骑手参加本会主办的比赛,应代表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俱乐部)进行注册。
第七条 骑手所在的注册单位须是本会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或经本会批准认可的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
第八条 骑手或其法定监护人须与注册单位签订代表资格协议。
第九条 非在本会注册的骑手不得参与本会举办的赛事活动。
第十条 已签订的代表资格协议期限由骑手与注册单位自行商议。代表资格协议的终止日期,若骑手未满16周岁,不得超过其年满16周岁的期限。
第十一条 代表资格协议书由本会统一印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议双方名称(甲方、乙方);
(二)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协议的起止日期;
(四)年满16周岁的骑手本人或未满16周岁骑手的法定监护人签字并按指纹印;
(五)注册单位(俱乐部)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签字和单位(俱乐部)盖章;
(六)违反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七)签署协议的日期;
(八)其他协议所包含的内容。
第十二条 注册单位应在协议签订后12个月内为骑手完成注册,逾期未注册协议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16周岁以上骑手注册时提交有效身份证件;16周岁及以下骑手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监护人同意书。提交即视为同意遵守本办法及本会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注册有效期为一个自然年,每年需通过平台完成年度注册与缴费。年度确认是指已注册骑手在注册单位不变的情况下进行下一年度的注册。年度确认合格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骑手注册单位不变;
(二)已完成缴纳下一年度注册费用;
(三)骑手在注册年度内必须参加一次以上本会主办赛事。
第十五条 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必须持有效的代表资格协议到本会为骑手办理代表资格登记注册或确认手续。
第十六条 注册单位未按时为骑手办理确认手续,其代表资格协议终止,骑手可自主选择新的注册单位。
第十七条 本会将新注册名单以文件形式进行公布。
第十八条 注册成功后,骑手获得系统电子注册凭证,作为确定骑手的代表单位和参赛资格。
第十九条 A类骑手的年度注册费用:500元/人 ,B类骑手的年度注册费用:200元/人。
第二十条 注册单位应保证骑手在注册年度内至少参加由本会主办,或经本会认可、由4个及以上俱乐部参加的区域性赛事,如注册单位未能履行上述义务,骑手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自主选择新的注册单位。
但骑手因伤病无法参赛,或注册单位已为骑手报名参赛而骑手拒不参赛的,不适用上述约定。
第二十一条 代表资格协议期满后,原注册单位享有注册优先权。注册优先权期限如下:
协议期1至3年(含3年):优先权12个月
协议期4至6年(含6年):优先权24个月
注册优先权期限内,如原注册单位需要,骑手只能与其签订代表资格协议。
第二十二条 骑手在注册优先权期限内与原注册单位签订代表资格协议的,新的注册优先权期限按续签代表资格协议的时间确定。
第二十三条 骑手协议期满后的第一个年度确认期,如原注册单位愿意继续留用骑手,但未能签订代表资格协议的,必须在该确认期内,向本会提交注册优先权的报告。否则,该注册优先权自该年度确认期截止之日起终止。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优先权期限已满,如原注册单位未能与骑手重新签订代表资格协议,骑手可自主选择注册单位。
第二十五条 骑手在代表资格协议期和优先权期限内,未经原注册单位同意,不得与其他任何单位再次签订代表资格协议。
第三章 交流
第二十六条 在代表资格协议期或注册优先权限内的骑手,经原注册单位同意并签署交流协议,方可变更注册单位。
第二十七条 交流协议须由骑手原注册单位和新注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年满16周岁骑手本人或未满16周岁骑手的法定监护人三方共同签订。
第二十八条 交流协议由本会统一印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议三方具体名称;
(二)协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年满 16 周岁的骑手本人或未满 16 周岁骑手的法定监护人签字和指纹印;
(四)协议双方注册单位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盖章;
(五)违反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六)签署协议的日期。
第二十九条 交流协议须报本会审核并备案。
第三十条 骑手交流到新注册单位须在该单位注册满12个月,方可再次进行交流。
第三十一条 骑手交流注册费为人民币200元/次,由新注册单位向本会缴纳。
第四章 参加比赛
第三十二条 注册骑手可代表注册单位或注册单位所在地市参加本会主办的赛事。
第三十三条 参加省级综合性运动会的代表资格,按竞赛规程总则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骑手,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停止比赛、停止1年注册资格直至取消终身注册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停止该单位参加由本会主办的赛事、停止1年注册资格直至取消注册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六条 触犯刑法的骑手,自动取消其注册资格。
第六章 裁决
第三十七条 骑手注册和交流过程中发生争议问题或出现违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申诉或进行举报。
第三十八条 本会将在接到申诉或举报之日起30日内做出裁决。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本会的裁决或处罚有异议,可在裁决公布之日起20日内,向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经广东省马术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工作会议审议通过,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马术协会负责解释。